对管辖法院提管辖权异议的规定
来源:找法网     时间:2023-05-17 15:03:48

一、对管辖法院提管辖权异议的规定

对管辖法院提管辖权异议的规定如下:

1.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主体必须是案件当事人。在审判实践中,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的当事人通常是被告。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2.当事人只能对第一审民事案件的管辖权提出异议,既可以对地域管辖权提出异议,也可以对级别管辖权提出异议。在二审程序中,当事人不得提出管辖权异议。

3.当事人只能向受诉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由受诉法院对管辖权问题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

4.必须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即在当事人收到应诉通知书后15日内提出。逾期提出的,受诉法院不予审查。

二、被法院驳回管辖异议怎么办

找法网提醒,被法院驳回管辖异议的解决方式是可以提起上诉,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三、提起管辖权异议要承担费用吗

提起管辖权异议不需要承担费用。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七条,案件受理费包括:

(一)第一审案件受理费;

(二)第二审案件受理费;

(三)再审案件中,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的案件受理费。

第八条,下列案件不交纳案件受理费:

(一)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

(二)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上诉的案件;

(三)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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