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地对“挖矿”实行差别电价 四川最高每度加2元
来源:中新经纬     时间:2022-04-16 06:07:22

中新经纬4月15日电 虚拟货币“挖矿”用电实行差别电价再添一地。

4月15日,四川发改委发布《关于加大整治力度对关停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实用电量执行差别电价的通知》(下称《通知》)提出,对发文之日起至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关停之前的实用电量执行差别电价政策。《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通知》明确,对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各类用电量执行差别电价,加价标准为每千瓦时(注:每度电)2元。执行电量为其对应户号的全部用电量。计量时间从“挖矿”行为开始之日起(开始之日确定在本通知印发之日前的,计量时间从发文之日起算),至“挖矿”行为终止之日止。计量时间不足一个完整抄表周期的,电量按对应抄表周期内平均用电量乘以相应天数确定。

《通知》要求,各市(州)发展改革委要加强与当地整治虚拟货币“挖矿”工作牵头部门的沟通衔接,协调其及时将应执行差别电价的电力用户名单及执行起止日期函告相关电网企业、四川电力交易中心。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细化操作办法。各级电网企业要认真做好电费结算等相关工作,及时足额对虚拟货币“挖矿”用电量收取加价电费,确保政策执行到位。

公开资料显示,在四川之前,至少已有山西、浙江、内蒙古和海南等地决定对虚拟货币“挖矿”用电实行差别电价,山东也已征求意见。

2022年4月8日,山西发改委发布关于虚拟货币“挖矿”用电实行差别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自2022年5月10日起,对虚拟货币“挖矿”用电执行差别电价,每千瓦时加价1元(含税),并根据整治情况予以动态调整。

2022年2月24日,山东发改委公告就虚拟货币“挖矿”用电差别电价政策征求意见,对虚拟货币“挖矿”用电执行差别电价,加价标准为每千瓦时2元(含税)。征求意见时间为2022年2月24日至2022年3月24日。

2022年2月11日,浙江发改委发布关于虚拟货币“挖矿”用电实行差别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虚拟货币“挖矿”用电实行差别电价,加价标准为每千瓦时0.50元。针对同一电力用户,若存在虚拟货币“挖矿”用电与其他用电混用的,其全部用电量执行差别电价政策。

2022年1月28日,内蒙古发改委网站发布的《关于虚拟货币“挖矿”用电实行差别电价政策的通知》提出,对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用电实行差别电价。将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纳入差别电价政策实施范围,执行“淘汰类”企业电价,加价标准为每千瓦时1元。禁止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禁止擅自接入电价低的供电线路进行虚拟货币“挖矿”。

2021年12月3日,海南发改委发布通知,将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列为淘汰类产业,实行差别电价,加价标准为每千瓦时0.80元。不允许虚拟货币“挖矿”用户直接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确保差别电价政策严格执行到位,对虚拟货币“挖矿”用户及时足额收取加价电费。

据媒体早前报道,一位比特币投资人表示,施行差别电价的政策并不是允许比特币挖矿,打击比特币挖矿的政策还在延续。

“挖比特币主要的成本是电费。以前没打击比特币挖矿的时候,大型矿场大致的成本是冬天火电3毛多一度,夏天水电的成本更便宜。而如果电费加价0.8-1元,那么挖比特币必然是严重亏损的。”上述投资人说道。

事实上,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已被列为淘汰类产业。

2021年9月,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提到,将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列为淘汰类产业;严禁以数据中心名义开展虚拟货币“挖矿”活动;严格限制虚拟货币“挖矿”企业用电报装和用能;将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纳入差别电价政策实施范围,执行“淘汰类”企业电价,加价标准为每千瓦时0.30元,地方可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提高加价标准。

标签: 差别电价 征求意见 电力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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